來源: 作者: 發(fā)布日期:2024-07-25
一般由出賣人承擔。
《民法典》第640條規(guī)定,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但需要注意,第638條規(guī)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試用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另外,如果因買受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試用期間商品損壞,則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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