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發(fā)布日期:2020-09-07
案件索引:(2017)川0104民初10328號
基本事實:
婷婷于2011年3月入職大連銀行成都分行,2014年3月1日,雙方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婷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大連銀行成都分行可以解除本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婷婷應按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所需要的合理期限,及時履行工作交接義務,婷婷如未按大連銀行成都分行要求履行交接義務而導致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損失的,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有權要求婷婷賠償損失。
2017年2月10日,普諾公司向婷婷發(fā)出《入職通知書》,載明,普諾公司現(xiàn)以書面方式通知婷婷已被公司正式錄用,邀請婷婷于2017年3月22日到普諾公司入職報到,并按以下內容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入職手續(xù);聘用職位為專職董事,合同期限三年,薪酬構成為工資+獎金,婷婷工資稅前80000元/月,工資每年支付13個月,12月當月支付2個月工資,……被錄取的員工請在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報到,并攜帶本人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等個人資料交至人事行政部存檔;如婷婷無法及時提供要求攜帶的資料,請及時書面通知人事行政部,否則將不予錄用;本通知將作為公司與員工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之一。
2017年2月15日,婷婷向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提交《離職申請審批表》,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大連銀行成都分行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于2017年2月17日在離職申請審批表上簽字。
2017年2月27日,大連銀行成都分行免去婷婷高新支行行長職務。
婷婷于2017年3月21日將其保管的保險柜備用密碼鑰匙、檔案柜備用密碼鑰匙等物品進行了交接,婷婷及交接人在登記簿上簽字。
2017年3月9日,大連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發(fā)布《關于對成都分行王進科、陳奇峰、婷婷等人失職失責造成巨額不良貸款問題立案審查的通報》,對婷婷等人失職失責造成巨額不良貸款問題進行責任追究,決定對婷婷等人的失職失責問題立案調查。2017年6月1日,大連銀行成都分行人力資源部發(fā)出一份《人員調動通知》,將婷婷調動至理債業(yè)務部工作。
2017年6月5日,普諾公司向婷婷發(fā)出《關于待入職員工婷婷延期入職申請的反饋》,載明,普諾公司已收到婷婷延遲入職申請,根據(jù)公司項目進程安排,婷婷入職的專職董事職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屆時,若婷婷還無法辦理入職手續(xù)并與普諾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普諾公司將取消錄用,請婷婷盡快落實入職條件。
另查明,《大連銀行成都分行員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員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天向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遞交《離職申請審批表》,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在收到申請書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回應,分行認為有挽留必要的應當盡力挽留,無此必要或挽留無效的,由分行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辦理相關手續(xù);員工在離職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前,須將工作方面的有關文件、書籍、賬冊、業(yè)務資料、辦公用品及其他公共財物交回分行,由交接雙方簽字確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將經(jīng)辦過的各項工作及未完成的工作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接交人,接交人須在工作交接登記簿上簽字確認;管理人員的離職審計由分行法律合規(guī)部進行,對離職人員進行離職審計時發(fā)現(xiàn)該人員存在未解決問題的,分行應暫緩辦理離職手續(xù),直至問題解決為止,離職員工交接完成、離職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解決后,則認定為該員工符合離職條件,然后可以到分行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辦理離職手續(xù)。大連銀行另制定了離任工作交接管理辦法,規(guī)定了交接人員、時間、地點、內容、程序、要求等。
2017年7月13日,婷婷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1、大連銀行成都分行向婷婷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并配合辦理人事檔案及社保簽轉等相關手續(xù);2、大連銀行成都分行向婷婷賠償因未向婷婷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000000元……。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1、大連銀行成都分行向婷婷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2、大連銀行成都分行向婷婷賠償因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640000元;……。
大連銀行成都分行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一、關于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大連銀行成都分行認為婷婷提出離職后一直在大連銀行成都分行工作直至其提出仲裁申請,在婷婷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前,其有權拒絕為婷婷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對此,本院認為,婷婷與大連銀行成都分行的勞動關系已經(jīng)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解除,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應當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的后合同義務。理由如下:
首先,婷婷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婷婷于2017年2月15日向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提交《離職申請審批表》,以個人原因申請離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旨在保護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和擇業(yè)自由,并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并不以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為解除的前提條件。同時,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約定,婷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大連銀行成都分行可以解除本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婷婷應按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所需要的合理期限,及時履行工作交接義務。因此,無論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是否同意,婷婷均具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大連銀行成都分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且按照合同約定,婷婷履行工作交接義務可以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指定的合理期限內進行,工作交接并非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拒絕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理由。
其次,問責調查與離任審計并非阻卻婷婷勞動關系解除的理由。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有權對婷婷進行問責調查及離任審計,婷婷亦有義務配合大連銀行成都分行進行問責調查及離任審計,但問責調查與離任審計均應有合理期限,且婷婷是否離職與大連銀行成都分行進行問責調查和離任審計并不沖突,大連銀行成都分行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婷婷辦理離職手續(xù)。
第三,婷婷自2017年4月開始未為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提供勞動,大連銀行成都分行也未向婷婷發(fā)放勞動報酬。大連銀行成都分行認為婷婷在其進行問責調查后放棄了離職,但從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提交的考勤記錄來看,婷婷在2017年3月期間僅有不連續(xù)的考勤記錄,明顯未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tài),且在2017年4月也只有21日一天有打卡記錄,不能認定其2017年4月還在工作狀態(tài)。從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微信、短信記錄來看,婷婷也一直在要求大連銀行成都分行出具離職證明。婷婷主張其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離職,與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提交的考勤記錄相符,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婷婷與大連銀行成都分行的勞動關系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解除,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向婷婷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婷婷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二、關于經(jīng)濟損失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婷婷于2017年2月10日收到普諾公司的《入職通知書》,要求婷婷在2017年3月22日入職報到,婷婷隨后向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提出離職申請,婷婷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普諾公司要求婷婷入職時需提交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但因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拒絕提供,婷婷向普諾公司申請延期入職,普諾公司明確告知婷婷其職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若婷婷屆時仍無法辦理入職手續(xù),普諾公司將取消錄用。但至婷婷提起仲裁申請,大連銀行成都分行仍拒絕為婷婷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婷婷無法獲取入職普諾公司的必要條件,最終未被錄用。且大連銀行發(fā)放婷婷工資至2017年3月,婷婷未謀求到新的崗位,在此期間也無法獲取勞動報酬,大連銀行成都分行的違法行為與婷婷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應當對婷婷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婷婷主張2017年4月至11月期間的工資損失80000元/月×8個月,本院認為,普諾公司向婷婷發(fā)出的《入職通知》包含了職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必備要件,也明確載明了將作為雙方勞動合同的附件,即婷婷入職普諾公司后的薪酬待遇將按照《入職通知》載明的標準執(zhí)行,現(xiàn)婷婷要求按照80000元/月的標準計算其損失于法有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1月作出仲裁裁決,確認婷婷與大連銀行成都分行的勞動關系解除,至此婷婷獲得明確的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依據(jù),其損失計算至2017年11月合理合法。因婷婷應得工資還應扣除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等部分,對此本院無法核算,婷婷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部分由婷婷自行向稅務行政部門申報。故此,本院確認大連銀行成都分行應當賠償婷婷工資損失640000元(80000元/月×8月)。